【摘要】區分一切建筑物的修復是區分一切建筑物治理中的嚴重題目之一,是區分一切建筑物因地動、火警、風災、水患、泥石流、煤氣爆炸、飛機墜落以及靈活車的沖撞等偶發性災難招致一部門滅掉所實行的修復行動。我國《物權法》對此只要簡單的規則,缺乏以應對現實的需求。今世建筑物區分一切權比擬法中,japan(日本)法對此軌制作了詳實、完美的規則,其將區分一切建筑物一部門滅掉界分為小範圍一部門滅掉和年夜範圍一部門滅掉,并據此規則了分歧的修復法式、所需支出累贅及權益調劑的手腕和方式。我國未來在修正《物權法))或制訂平易近法典,抑或制訂單行的建筑物區分一切權法時,應以japan(日本)法的這些經歷作為立法論參考;同時在現階段處置區分一切建筑物的修復實行中,可以japan(日本)法的經歷作為說明論參考。

【要害詞】區分一切建筑物;修復法式;所需支出累贅;權益調劑

區分一切建筑物的修復,又稱區分一切建筑物的復古,是指區分一切建筑物因地包養 動、火警、風災、水患、泥石流、煤氣爆炸、飛機墜落以及靈活車的沖撞等偶發性災難招致一部門滅掉所實行的修復(或復古)行動。[1]它是今世列國建筑物區分一切權法中廣泛規則的一項軌制,此中,尤以japan(日本)《建筑物區分一切權法》的規則最為詳實、完美。

japan(日本)的《建筑物區分一切權法》制訂于1962年,1983年曾停止第一次修正,2002年又停止第二次修正。依該律例定,區分一切建筑物產生一部門滅掉時,在業月如出水芙蓉一般粗俗的美婦會是他的未婚妻。但他不得不相信,因為她的容貌沒有變,容貌和五官依舊,只是容貌和氣質。主欠亨過出讓處罰區分一切權和基天時用包養 權時,其可以有兩種選擇:修復或重建。此中,該法第61條規則修復,第62條規則重建。[2]

我國自上世紀90年月停止住房的商品化改造以來,商品房取得大批興修。唯現實生涯中,我國事一個地動、火警、風災、水患、泥石流、煤氣爆炸及其他災難頻發的國度,建筑物是以等災難而一部門滅掉時若何予以修復,現行法令的規則非常簡單,為此乃有需要鑒戒比擬法的經歷予以建構和完美。本文安身于對japan(日本)區分一切建筑物修復軌制的剖析、考量,期借參考之資,從說明論和立法論角度切磋若何完美我國《物權法》的相干規則。

一 建筑物小範圍一部門滅掉的修復

japan(日本)《建筑物區分一切權法》將相當于建筑物價錢二分之一以下部門的滅掉,稱為小範圍一部門滅掉。其是以一部門滅掉的時點為基準,滅掉水平是滅掉前全體建筑物價錢的二分之一以下的情況。亦即,將一部門滅掉前全體建筑物的價錢與一部包養網 門滅掉后全體建筑物的價錢停止比擬,后者是前者的二分之一以上的情況。例如,全體建筑物的價錢滅掉前是10億元,在一部門滅掉后,依然還有跨越5億元的價錢,這種情況就屬于小範圍一部門滅掉。[3]此時對區分一切建筑物停止修復,因修復的對象系專有部門抑或共有部門而有分歧的修復法式及所需支出累贅等。

(一)滅掉的專有部門的修復

1.業主可零丁修復滅掉的專有部門

區分一切建筑物小範圍一部門滅掉時,滅掉的建筑物部門中的專有部門的修復,依japan(日本)《建筑物區分一切權法》第61條第1項、第2項的規則,各業主可本身零丁承當所需支出而予以修復。無論全部建筑物的滅掉水平若何,以及滅掉部門中專有部門所占的比率若何,均依照該規則處置。并且,即使是一個專有部門所有的滅掉,業主也可零丁承當所需支出而停止修復。此種情況,對該專有部門享有一切權的人,其盡管僅是情勢上享有區分一切權的人,但因其所享有的與該專有部門相隨同的共有部門份額并未覆滅,所以其依然被視為業主。[4]業主修復本身的專有部門時,于需要范圍內可懇求應用其他業主的專有部門(第6條第2項)。

別的,業主零丁修復本身的專有部門,即便業主年夜會就共有部門的修復或重建作出決定,修復專有部門的業主也不受其拘謹。[5]業主年夜會的決定觸及專有部門的修復時,僅同意該決定的業主就本身專有部門的修復受其拘謹。[6]

2.關于業主對滅掉專有部門的充耳不聞

若業主可以零丁修復其滅掉的專有部門卻不為修復,而將該專有部門原封不動地充耳不聞時,其他業主能否懇求其予以修復?現實上,就專有部門的修復原來僅該業主享有自決權,其他業主不得介人。可是,當該業主對滅掉專有部門充耳不聞的行動被以為是違背業主的配合好處的,而修復該專有部門系保全全部區分一切建筑物而必需采取的辦法時,應承認其他業主得懇求該業主修復被其充耳不聞的專有部門(第6條第1項)。[7]

3.其他題目

應指出的是,小範圍一部門滅掉的情況,業主修復專有部門的目標在于使專有部門恢復到滅掉前的狀況,但無須與滅掉前完整雷同。不外,當本日本學者的通說以為,若業主對專有部門的修復無害于建筑物的保留或有其他違背配合好處(第6條第1項)的情況時,其他業主或治理人可以加包養 以禁止。[8]

此外,業主修復本身的專有部門系其本身的權力,如若未有業主委托,別人則不得取代為之。可包養網 是,若專有部門的破壞水平已對建筑物自己的結構發生嚴重影響,業主不修復本身的專有部門也系違背全部業主的配合好處,此時為不傷害損失全部業主的配合好處,其他業主可以取代修復該專有部門,由此發生的所需支出由該專有部門的業主承當。[9]

(二)滅掉的共有部門的修復

1.基礎概要

japan(日本)《建筑物區分一切權法》規則,在區分一切建筑物滅掉部門的價錢比例在二分之一以下時,各業主零丁修復共有部門也是可以的(第61條第1項),其修復所需支出由停止修復的業主向其他業主依共有部門的份額比例懇求了償(第61條第2項)。但斟酌到各業主經濟才能的差別,應承當修復共有部門所需支出的業主,就所需支出的付出可以懇求法院賜與必定的寬期限(第61條第13項)。[10]

不外,在小範圍一部門滅掉的情況,共有部門的修復若答應各業主依照本身個體的判定停止,則會產生修復的方式、修復的水平紛歧致的題目,且修復所需支出的承當方法也會變得錯綜復雜。為防止此類題目,該法第61條第3項規則,此種情況,應由業主年夜會的決定來規則共有部門的修復打算。此修復打算準繩上應以業主及表決權各過對折而決議。不外,治理規約如有別的的規則時,應從其規則(第61條第4項)。業主在著手修停工程前,若業主年夜會已作出修復或重建的決定,業主應受其拘謹,不克不及個體、零丁地實行修停工程(第61條第1項但書)。[11]

值得留意的是,如前述,在建筑物一部門滅掉的情況,應由業主及表決權的各過對折在業主年夜會上作出修復共有部門的決定。不外,所謂修復共有部門,是指將一部門滅掉的共有部門恢回復復興狀,所以當修復后的共有部門的結構、用處與本來的共有部門顯明分歧時,即不克不及以為是對共有部門的修復,而應視為對共有部門的變革。此時須由業主及表決權各占四分之三以上的大都決批准后為之(第17條)。別的,治理規約作出特殊規則時,應依其規則(第61條第4項、第17條第1項但書)。換言之,此四分之三的大都決的業主的法定人數,可依治理規約減至過對折。應留意的是,若業主年夜會就修復滅掉的共有部門作出決定,則修復共有部門就成為全部業主這一集團的義務并以集團的名義為之。此時修復的所需支出由全部業主累贅(第19條)。業主累贅的此項所需支出,不得懇求法院賜與相當的寬期限。[12]別的,與專有部門慎密相連的共有部門(如兩個專有部門之間的隔墻),應答應業主于修復本身的專有部門時予以修復,而不受滅掉的共有部門的修復決定的拘謹。[13]

2.召集業主年夜會后至業主年夜會作出決定前對共有部門的修復

如前述,在著手修停工程前業主年夜會作出修復或重建決定時,業主應受其拘謹,不克不及個體、零丁地為修停工程。不外,japan(日本)學說以為,在召集業主年夜會后至業主年夜會作出決定前,若滅掉的共有部門的修復對業主而言非常緊急、需要,則應說明為答應其著手為修停工程,但此外的其他情況應說明為不得私行修復共有部門。[14]

3.業主著手為共有部門修復后業主年夜會決定的效率

業主曾經著手修復共有部門,但在修停工程完成前業主年夜會作出決定時,該業主能否還能按其本來的意旨完成共有部包養網 門的修復?對此,japan(日本)學者通說以為,除業主包養 年夜會作出決定時修停工程已接近完成,或許修停工程依其性質不宜中止外,應作否認性說明。換言之,業主年夜會作出重建而非修復的決定時,應中斷修停工程;業主年夜會作出修復決定時,應說明為業主應受該決定中規則的修復方式的拘謹。[15]

4.業主實行共有部門的修停工程后包養網 業主年夜會作出決定時的所需支出了償懇求

當業主自行、個體地實行共有部門的修停工程后,抑或于修停工府的總經理。他雖然聽父母的話,但也不會拒絕。幫她這個女人一個小忙。程停止后,業主年夜會就修復或重建作出了決定,該業主能否還能懇求其他業主了包養網 償所需支出?對此,當本日本學者的通說以為,曾經實行的修復共有部門的工程若後果上違背過對折或五分之四以上業主的意思,則其能夠為無用的工程,但實行修復共有部門的工程的業主仍可依《建筑物區分一切權法》第61包養網 條第2項的規則,懇求其他業主了償所需支出。[16]

二 建筑物年夜範圍一部門滅掉的修復

japan(日本)《建筑物區分一切權法》將區分一切建筑物一部門滅掉后剩余部門的價錢與毀損前價錢的比率小于二分之一的情況,稱為年夜範圍一部門滅掉。例如,建筑物的價錢滅掉前是10億元,滅掉后釀成缺乏5億元,這種情況就屬于年夜範圍一部門滅掉。滅掉部門中的專有部門與共有部門的比率并非是界定能否組成年夜範圍一部門滅掉應予斟酌的內在的事務。在年夜範圍一部門滅掉的情況,該建筑物現實上處于需求修復或重建的狀況。對業主而言,此時需求敏包養網 捷作出是修復仍是重建,抑或仍是保持年夜範圍一部門滅掉的狀況的決定。[17]

在年夜範圍一部門滅掉的情況下,若業主選擇對建筑物予以修復,則其專有部門的修復乃與小範圍一部門滅掉情況對于專有部門的修復雷同,業主可以本身的所需支出零丁為之。[18]可是,關于業主包養 對共有部門的修復,該法例作了特殊規則。

(一)須依特殊大都決而決議能否對共有部門予以修復

1.基礎概要

對于年夜範圍一部門滅掉的情況,japan(日本)《建筑物區分一切權法》并未規則業主年夜會作出修復決定前業主可自行修復共有部門。由此,japan(日本)學者通說以為,在年夜範圍一部門滅掉情況,無論有無修復決定,業主均不得自行修復共有部門。[19]換言之,共有部門的修復須經過業主年夜會而由業主及表決權各占四分之三以上的批准后為之(第61條第5項)。之所以需求業主及表決權各占四分之三以上的批准,是由於該法的立法旨趣與其說是斟酌修復的所需支出累贅,毋寧說是加倍斟酌到盼望解除區分一切關系的人的好處。也就是說,盼望解除區分一切關系的業主,可以經由過程行使買取懇求權而個體、零丁地從本來的區分一切權關系中離開。[20]

值得指出的是,因年夜範圍一部門滅掉對共有部門的修復所需求的所需支出比小範圍滅掉對共有部門的修復所需求的所需支出高,是以該所需支出累贅對各業主將發生嚴重影響。由此,japan(日本)學說以為,業主及表決權各占四分之三以上批准的特殊決定的門檻尤其不得以業主之間訂立的治理規約予以下降,[21]以免損害多數否決者的權益;可是,若業主愿意緊張集團決定的拘謹力而以治理規約進步經過議定的門檻(如將四分之三進步至五分之四),從而進一個步驟使經過議定要件嚴厲化的,則應說明為答應。[22]

此外,既然年夜範圍一部門滅掉情況共有部門的修復表現和反應了業主及表決權各占四分之三以上的大都包養網 意思,所以japan(日本)學說以為,修復的內在的事務除將共有部門恢復到疇前的狀況外,變革共有部門的結構或用處也是可以的。[23]

2.修停工程的實行與所需支出累贅

修復共有部門的工程所需求的所需支出,依japan(日本)《建筑物區分一切權法》第19條的規則,由行使買取懇求權以外的業主承當。同意修復共有部門決定以外的業主,盡管行使買取懇求權但卻不離開區分一切關系時,須受修復決定的拘謹,由於其此時餐與加入到業主集團修復共有部門的運動中,所以須累贅有關所需支出。至于同意修復決定以外的業主就所累贅的所需支出的付出能否可以懇求法院賜與寬期限,該法并無明文規則。不外,若考量共有部門的修復的集團性質,則應作否認說明。[24]

3.業主年夜會未作出修復共有部門決定時業主能否個體、零丁地修復共有部門

業主年夜會未作出修復決定時,業主個體、零丁地修復共有部門所收入的所需支出,其他業主能否應分管?對此,依japan(日本)《建筑物區分一切權法》第61條第5項的辭意應作否認說明。但japan(日本)學說以為,因建筑物年夜範圍一部門滅“告訴我。”掉情況對專有部門的修復各業包養 主可不受拘束為之,並且還能夠存在本身的專有部門沒有遭遇任何破壞的業主,所以不克不及禁止這些業主為了修復與應用本身的專有部門而依據其本身判定對共有部門停止包養 修復。業主在修復本身的專有部門時,如有需要,可本身累贅所需支出而同時修復共有部門。[25]此時對于是以而受害的人,可依不妥得利或無因治理規定予以處理。[26]

(二)業主年夜會作出修復決定后的買取懇求權

依集團法的規定與法理,業主年夜會作出的修復共有部門的決定對各業主及其繼受人均有拘謹力。由此,修復共有部門所需所需支出也應由全部業主累贅。可是,并非一切的業主均有才能或愿意累贅修復所需支出,若請求未同意修復共有部門決定的人必需蒙受修復的巨額累贅包養網 不免難免過于嚴苛。為防止多數業主的權益遭遇過度傷害損失,japan(日本)《建筑物區分一切權法》規則未同意修復決定的業主得于決定經由過程后,向同意修復決定的人懇求買取其專有部門一切權、共有部門份額權及基地份額權,由此離開區分一切關系。此即該法所規則的買取懇求權軌制。[27]

1.買取懇求權的行使主體、對象、性質及後果

依japan(日本)《建筑物區分一切權法》第61條第7項的規則,買取懇求權的行使主體為同意修復決定者以外的業主,其包養 范圍包含在業主年夜會上就修復共有部門投否決票的業主、未餐與加入業主年夜會行使經過議定權的業主以及這些主體的歸納綜合繼受人。[28]至于買取懇求權行使的對象則為同意修復決定的業主及其歸納綜合繼受人和特定繼受人,其非論為一人、一部門人或一切的人。[29]

買取懇求權盡管稱號上系懇求權,但實包養網 質上具無形成權的性質。[30]是以,只需符合法規行使此權力,其懇求買取的意思表現達到絕對人時,以市價購置其區分一切權包養 和基天時用權的生意契約即樂成立,無須絕對人許諾。[31]並且依《japan(日本)平易近法典》第176條的規則,不動產品權變更只需當事人意思表現分歧即失效力。是以,當生意契約成立(失效)時,懇求人的區分一切權和基天時用權即移轉于絕對人。懇求人負有交付專有部門與移轉掛號的任務。[32]

2.買取指定人的指定

應留意的是,若買取懇求權行使的對象(絕對人)完整由未同意修復共有部門的決定者決議,則能夠形成被懇求權人(絕對人、對象)集中于多數業主,也能夠使底本未預備應買的業主遭遇忽然性質的懇求。[33]由此,2002年japan(日本)在修正其《建筑物區分一切權法》時即增設“買取指定軌制”。依此軌制,建筑物年夜範圍一部門滅掉時,自業主年夜會作出修復決定之日起兩周內,同意修復共有部門決定的人以全部合意指定買取指定人,被指定的主體對修復決定同意者以外的業主以書面告訴該指定情形時,接收該告訴的業主僅可對該買取指定人行使買取懇求權。[34]買取指定人可所以同意修復決定的業主抑或其他主體,也可所以一人或數人(例如指定同意修復決定的全部業主)。此外,也可所以天然人或法人。並且區分一切建筑物的開闢商也可以成為買取指定人。[35]但無論為何者,指按時應取得買取指定人自己的許諾(批准)。[36]

此外,japan(日本)《建筑物區分一切權法》第61條第9項還規則,若買取指定人無法了債生意價金的所有的或一部,除非同意決定的人能證實買取指定人具有資金實力且無履行艱苦,不然其他同意修復共有部門決包養 定的人應負連帶了債義務。[37]由此,即便未同意修復共有部門決定的人無法隨便選擇買取懇求權的行使對象(絕對人),其好處現實上仍不會遭到影響。[38]

3.再買取懇求權

前文已述,在年夜範圍一部門滅掉的情況下,于業主年夜會經由過程修復共有部門的決定后,同意決定者以外的業主對于同意決定者的一切的人或一部門人可懇求以市價買取其專有部門一切權、共有部門份額權以及基地份額權。此時,若同意修復共有部門決定的人未指定買取指定人,則受懇求的同意決定者,可于受懇求后兩個月內對其他所有的或部門同意修復共有部門決定的人,懇求依照扣除未同意決定的業主的專有部門樓地板面積比例后(japan(日本)《建筑物區分一切權法》第14條)以市價買取該專有部門一切權、共有部門份額權及基地份額權,是以以確保同意決定者之間累贅的平衡。學說上稱為“再買取懇求權”。其性質與前述買取懇求權雷同,即為構成權。[39]

好比,表決權相等的甲、乙、丙、丁業主中的甲、乙、丙同意修復,丁否決時修復共有部門的決定成立,丁對甲為買取懇求后,甲對乙懇求再買取。若甲、乙、丙、丁依japan(日本)《建筑物區分一切權法》第14條規則的共有部門份額的比例相等,則除丁之外,除了方閣內供小姐坐下休息的石凳外,周圍空間寬敞,無處可藏,完全可以防止隔牆有耳。因算定的甲、乙、丙依該法第14條所規則的比例各為三分之一,所以甲可懇求乙買取丁的專有部門一切權、共有部門份額權及基地權力的三分之一。是以,丁的專有部門一切權、共有部門份額權及基地權力,從丁那里在其對甲懇求買取的時點即回屬于甲;但其后從甲那里,在甲對乙懇求再買取的時點,此中的三分之一即回屬于乙(三分之二回屬于甲)。此前丁的專有部門一切權、共有部門份額權及基地權力,釀成由甲、乙共有(或準共有)。[40]

4.召集業主年夜會的人或買取指定人的催告權與買取懇求權的覆滅

值得留意的是,買取懇求權的行使刻日若不加以限制,則能夠會產生修停工程停止到相當水平才行使的情況,此包養網 不單將使法令關系持久不安寧,也使修停工程是以延滯。[41]是以,japan(日本)《建筑物區分一切權法》第61條第10項、第11項規則,召集業主年夜會的人(凡是為治理人),或有買取指定人時由該指定人,對同意決定以外的業主應規則四個月以上的時代,以書面催告其能否行使買取懇求權。在此時代顛末后,受催告的未同意決定者即不得再行使買取懇求權。換言之,未同意修復決定的業主的買取懇求權因催告時代顛末而覆滅。[42]

(三)業主年夜會未作出修復或重建決定時的買取懇求權

建筑物年夜範圍一部門滅掉時,因不克不及知足法定表決要件致修復或重建的決定無法作出時,盼望修復的業主、盼望重建的業主以及修復或重定都不盼望的業主的短長關系就會呈現對峙。此時,除了承認各業主可個體自力地處罰本身的區分一切權外,并無其他方式使業主從此種復雜的對峙短長關系中脫身。為此,japan(日本)《建筑物區分一切權法》第61條第12項規則,若從區分一切建筑物年夜範圍一部門滅掉的緣由產生之日起6個月內無法作出修復或重建決定時,各業主彼此之間可以行使買取懇求權。[43]換言之,在此情況,業主無論是同意或否決修復或重建,均可行使買取懇求權,也均可成為被懇求的對象。[44]

三 japan(日本)區分一切建筑物修復軌制對我國的鑒戒:檢查、建構及完美

區分一切建筑物的修復,是區分一切建筑物治理中的嚴重題目之一,觸及業主的親身和主要的財富好處—專有部門一切權和共有部門份額權以及修復所需支出的承當等,是以非常主要。前述剖析表白,japan(日本)法的經歷不容小覷,值得我們當真看待和器重。我國現今法令系統中并無完美、詳實的區分一切建筑物修復軌制。此種局勢無疑值得反思、檢視。

《物權法》第76條第1款中的第六項和第2款只規則,“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從屬舉措措施”,“應該經專有部門占建筑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批准”;第79條規則:“建筑物及其從屬舉措措施的維護修繕資金,屬于業主共有。經業主配合決議,可以用于電梯、水箱等共有部門的維護修繕。維護修繕資金的籌集、應用情形應該公布。”這些規則缺乏以應對現實的需求,由於區分一切建筑物的修復除觸及須具有哪些法式要件外,在年夜範圍一部門滅掉的場所還面對若何調劑業主之間的權益、由誰停止修復以及修復所需支出若何分管等題目。

為妥當規范我國實務中區分一切建筑包養網 物的修復,筆者以為,我國有需要鑒戒japan(日本)法的經歷,并將之作為我國未來修正《物權法》或制訂平易近法典,抑或制訂單行的建筑物區分一切權法時的立法論參考;同時,現階段可將之作為實務中處置區分一切建筑物因地動、火警、風災、水患、泥石流、煤氣爆炸以及靈活車的沖撞等偶發性災難招致區分一切建筑物一部門滅掉時所實行的修復(或復古)的說明論參考。

第一,在界分區分一切建筑物小範圍一部門滅掉的修復和年夜範圍一部門滅掉的修復方面,japan(日本)法的經歷值得鑒戒。依japan(日本)法的規則,區分一切建筑物毀損后的價錢與毀損前的價錢的比例跨越二分之一的,為小範圍一部門滅掉;區分一切建筑物毀損后的價錢與毀損前的價錢的比例少于二分之一的,為年夜範圍一部門滅掉。并據此規則分歧的修復法式、所需支出累贅及權益調劑等的手腕或方式。

第二,區分一切建筑物小範圍一部門滅掉,japan(日本)律例定,各業主可本身承當所需支出而零丁修復專有部門。唯此種情況對共有部門的修復,應以業主及表決權各過對折的決定規則修復打算。

第三,區分一切建筑物年夜範圍一部門滅掉,japan(日本)律例定,業主可本身承當所需支出而修復本身的專有部門;但對于共有部門,則須由業主及表決權各占四分之三以上的特殊大都決斷定能否對之予以修復。當決議對共有部門予以修復時,盼望解除區分一切關系的業主可經由過程行使買取懇求權而個體、零丁地從本來的區分一切權關系中離開。

第四,japan(日本)律例定業主年夜會作出修復決定后,買取懇求權的行使主體為同意修復決定者以外的業主。此買取懇求權具無形成權的性質。當懇求買取的意思表現達到絕對人時,以市價購置區分一切權和基天時用權的生意契約即樂成立,無須絕對人許諾。

第五,japan(日本)律例定區分一切建筑物年夜範圍一部門滅掉情況,自業主年夜會作出修復決定之日起兩周內,同意修復決定的人以全部的合意指定買取指定人,被指定的買取指定人對修復決定同意者以外的業主以書面告訴指定情形時,接收告訴的業主僅可對買取指定人行使買取懇求權。

第六,為確保同意修復共有部門決定者之間的累贅的平衡,應承認業主的再買取懇求權,其性質與買取懇求權雷同,為構成權。

第七,業主年夜會未作出修復或重建決定時,japan(日本)包養網 律例定,業包養網 主無論是同意或否決修復或重建,均可行使買取懇求權;同時也均可成為被懇求的對象。

陳華彬,中心財經年夜學法學院傳授。

【注釋】

[1][日]稻本洋之助、鐮野邦樹:《注釋建筑物區分一切權法》,japan(日本)評論社2004年第2版,第325、330頁。

[2]關于japan(日本)區分一切建筑物的重建,請拜見陳華彬:《區分一切建筑物的重建》,《法學研討》2011年第3期。

[3][日]稻本洋之助、鐮野邦樹:《注釋建筑物區分一切權法》,第329頁。

[4][日]濱崎恭生:《建筑物區分一切權法的修正》,japan(日本)法曹會1989年版,第371頁。

[5][日]石田喜久夫:《重建》,《法令時報》第55卷9號,第33頁。

[6][日]稻本洋之助、鐮野邦樹:《注釋建筑物區分一切權法》,第336頁。

[7][日]半田正夫:《因滅掉的修復、再建等》,玉田弘毅等編:《建筑物區分一切權法》,創文社1988版,第117頁。

[8][日]青山正明:《注解不動產法5區分一切法》,青林書院1997年版,第327頁;廖國宏:《區分一切建筑物補葺與重建題目之研討》,我國臺灣地域私立東海年夜學法令學研討所2005年碩士論文,第73頁。值得指明的是,關于japan(日本)區分一切建筑物的修復(復古),我國臺灣地域學者廖國宏師長教師于其碩士論文中作有先容,本文的寫作一些處所沾恩于廖師長教師在該論文中的先容,謹稱謝忱和敬意。

[9][日]青山正明:《注解不動產法5區分一切法》,第326 -327頁;[日]稻本洋之助、鐮野邦樹:《注釋建筑物區分一切權法》,第336頁;廖國宏:《區分一切建筑物補葺與重建題包養 目之研討》,第73-74頁。

[10][日]水本浩、遠藤浩、丸山豪氣:《公寓法》,japan(日本)評論社2006年版,第113頁。

[11][日]水本浩、遠藤浩、丸山豪氣:《公寓法》,第113頁。

[12][日]水本浩、遠藤浩、丸山豪氣:《公寓法》,第113-114頁。

[13][日]青山正明:《注解不動產法5區分一切法》,第327頁;廖國宏:《區分一切建筑物補葺與重建題目之研討》,第75頁。

[14][日]稻本洋之助、鐮野邦樹:《注釋建筑物區分一切權法》,第338頁。

[15][日]濱崎恭生:《建筑物區分一切權法的修正》,第372頁;[日]稻本洋之助、鐮野邦樹:《注釋建筑物區分一切權法》,第338頁。

[16][日]稻本洋之助、鐮野邦樹:《注釋建筑物區分一切權法》,第338頁。

[17][日]稻本洋之助、鐮野邦樹:《注釋建筑物區分一切權法》,第341頁包養網

[18]廖國宏:《區分一切建筑物補葺與重建題目之研討》,第75頁。

[19][日]稻本洋之助、鐮野邦樹:《注釋建筑物區分一切權法》,第342頁。

[20][日]水本浩、遠藤浩、丸山豪氣:《公寓法》,第114頁。

[21][日]濱崎恭生:《建筑物區分一切權法的修正》,第375頁;[日]稻本洋之助、鐮野邦樹:《注釋建筑物區分一切權法》,第341 -342頁;[日]青山正明:《注解不動產法5區分一切法》,第332頁;廖國宏:《區分一切建筑物補葺與重建題目之研討》,第76頁。

[22][日]稻本洋之助、鐮野邦樹:《注釋建筑物區分一切權法》,第341-342頁;廖國宏:《區分一切建筑物補葺與重建題目之研討》,第76-77頁。

[23][日]水本浩、遠藤浩、丸山豪氣:《公寓法》,第114頁;[日]稻本洋之助、鐮野邦樹:《注釋建筑物區分一切權法》,第342頁。

[24][日]水本浩、遠藤浩、丸山豪氣:《公寓法》,第342頁;包養 [日]稻本洋之助、鐮野邦樹:《注釋建筑物區分一切權法》,第342頁。

[25]廖國宏:《區分一切建筑物補葺與重建題目之研討》,第76頁。

[26][日]稻本洋之助、鐮野邦樹:《注釋建包養網筑物區分一切權法》,第3頁;[日]水本浩、遠藤浩、丸山豪氣:《公寓法》,第114頁。

[27]廖國宏:《區分一切建筑物補葺與重建題目之研討》,第77頁。

[28][包養網 日]稻本洋之助、鐮野邦樹:《注釋建筑物區分一切權法》,第344頁。

[29]廖國宏:《區分一切建筑物補葺與重建題目之研討》,第77頁。

[30][日]水本浩、遠藤浩、丸山豪氣:《公寓法》,第117、125頁。

[31][日]伊藤榮壽:《對區分一切人集團的拘謹的依據與界線》,愛知學院年夜學論叢《法學研討》第51卷第2包養網 號(2010年),第328頁。

[32][日]水本浩、遠藤浩、丸山豪氣:《公寓法》,第74頁。

[33][日]吉田徹等:《建筑物區分一切法一部修正法概要(2)》,《NBL》第755號(2003年),第70頁;廖國宏:《區分一切建筑物補葺與重建題目之研討》,第79頁。

[34][日]水本浩、遠藤浩、丸山豪氣:《公寓法》,第114頁。

[35][日]水本浩、遠藤浩、丸山豪氣:《公寓法》,第114頁。

[36][日]稻本洋之助、鐮野邦樹:《注釋建筑物區分一切權法》,第351頁。

[37][日]水本浩、遠藤浩、丸山豪氣:《公寓法》,第116頁。

[38][日]吉田徹等:《建筑物區分一切法一部修正法概要(2)》,第70頁;廖國宏:《區分一切建筑物補葺與重建題目之研討》,第79頁。

[39][日]吉田徹等:《建筑物區分一切法一部修正法概要(2)》,第70頁;廖國宏:《區分一切建筑物補葺與重建題目之研討》,第78頁。

[40][日]水本浩、遠藤浩、丸山豪氣:《公寓法》,第116頁。

[41][日]吉田徹等:《建筑物區分一切法一部修正法概要(2)》,第70頁;廖國宏:《區分一切建筑物補葺與重建題目之研討》,第79頁。

[42]廖國宏:《區分一切建筑物補葺與重建題目之研討》,第79頁。

[43][日]水本浩、遠藤浩、丸山“花兒你別胡說!他們沒能阻止你出城就錯了,你出城後他們也沒有保護你,讓你經歷那種事,就是犯罪。”並且該死。”藍豪氣:《公包養 寓法》,第116-117頁。

[44][日]青山正明:《注解不動產法5區分一切法》,第327頁;廖國這個夢境如此清晰生動,或許她能讓逐漸模糊的記憶在這個夢境中變得清晰而深刻,未必。這麼多年過去了,那些記憶隨著時宏:《區分一切建筑物補葺與重建題目之研討》,第8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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