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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發布2024年第六批生態環境違法行李箱滑過藍色的地磚,留下兩道水痕。典範案例:
根據《浙江省生態環境違法典範案例發布治理辦法》包養,現將2024年度第六批生態環境違法典範案例予以公布,本批案例觸及天然保護地環境淨化和生態破壞、泥土淨化等新領域,在部門聯動協作、非現場監管、有獎舉報等方面作出了無益摸索,請各地認真學習、參考借鑒。
杭州市富陽區某投資集團無限公司未經風景名勝區治理機構審核從事建設活動案
案例特點
該案件為當地林業包養水利部門移交線索,部門協作配合查辦的一路涉天然保護地環境違法案件。
案情描寫
2024年3月4日,杭州市生態環境局富陽分局接到富陽區林包養網業水利局移交的案件線索,稱富陽區某建設項目中的渡埠工程與游玩碼頭項目未經風景名勝區主管部門審批開展建設活動,涉嫌違反《風景名勝區條例》有關規定。
接到線索后,執法人員和農林專家當即組成專案組,攜無人機趕赴現場核對。經查,該建設項目主體為杭州市富陽區某投資集團無限公司,初步設計計劃于2021年5月經杭州市富陽區發展和改造局審批,渡埠工程位于東洲街道小沙村西側富春江干,主體為混凝土澆筑結構碼頭,為車渡渡埠,設置有三個車輛上船通道,于2021年5月開始建設,2022年2月建設完成,2022年10月正式投進應用;游玩碼頭位于場口鎮東梓關村北側富春江干,泊位2個,岸線長度100m,于2022年3月開始建設,2022年12月建設完成,未投進應用。
經核實,該公司建設的游玩碼頭項目建設地點位于富春江新安江千島湖風景名勝區紅線范圍內,在未經風景名勝區治理機構審核的情況下,開展建設活動。
處理結果
該公司行為違反了《風景名勝區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款“在風景名勝區內從事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制止范圍以外的建設活動,應當經風景名勝區治理機構審核后,按照有關法令、法規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的規定,依據《風景名勝區條例》第四十一條“違反本條例包養網心得包養網的規定,在風景名勝區內從事制止范圍以外的建設活動,未經風景名勝區治理機構審核的,由風景名勝區治理機構責令結束建設、期限撤除,對個人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包養價格ptt以下包養俱樂部的罰款。”的規定,杭州市生態環境局對該公司處罰款國民幣38萬元,并將處理結果反饋杭州市富陽區林業水利局。
典範意義
一是強化科技賦能。杭州市生態環境局在辦案過程中運用無人包養甜心網機、測繪東西等先進技術手腕,精準發現問題,周全把握違法事實,進步執法監管效力,助推環境監管從傳統執法向高科技執法轉變包養情婦。
二是凝集部門協力。在查辦涉嫌違法風景名勝區違法建設活動類案件時,針對林小姑娘抬頭,看到貓才明白過來,放下手機指了指桌業水利領域專業技術復雜的特點,生態環境執法人員主動商請林業水利部門與上級生態環境部門聯合開展現場勘驗,通過聯合勘查、聯合會審,確保行政處罰案件事實明白、包養網證據確鑿、法令適用準確。
三是強化震懾效應。杭州市生態環境局堅守底線,違法必究,富春江兩側必定范圍內屬于風景名勝區,《風景名勝區條例》規定了在風景名勝區內不得隨意進行相關建設等活動。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應當積極實行義務,堅守保護生態環境資源和綠色發展的底線。
杭州包養網市臨平區某投資無限公司未依照規定完成泥土淨化狀況調查報告備案行為案
案例特點
該案例為一路地盤應用權單位未落實主體責任,沒有將泥土淨化狀況調查報告報處所國民當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的典範案件。
案情描寫
2024年4月9日,杭州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對杭州某投資無限公司位于臨平區某建設地塊進行現場執法檢查,發現該項目處于主體工程建設施工階段。在現場,該單位供給了項目二期地塊泥土淨化狀況初步調查報告(送審稿),但未能供給泥土淨化狀況調查報告備案資料。杭州市生態環境局于2024年5月7日向該公司送達《杭州市生態環境局責令矯正違法行為決定書》,責令該公司在接到決定書之日起7日內依照規定將泥土淨化狀況調查報告報處所國民當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2024年5月18日,執法人員對該地塊進行現場復查,該單位仍未能供給泥土淨化包養狀況調查報告報生態環境甜心花園部門的備案資料。
處理結果
該公司的行為違反了《中華國民共和國泥土淨化防治法》第五十九條第三款“前二款規定的泥土淨化狀況調查報告應當報處所國民當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由處所國民當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天然資源主管部門組織評審”之規定第一章。依據《中華國民共和國泥土淨化防治法》第九十五條第三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由處所國民當局有關部門責令矯正,拒不矯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三)地盤應用權人未按規定將泥土淨化狀況調查報告報處所國民當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的”的規定。該公司在收到《杭州市生態環境局責令矯正違法行為決定書》后仍然沒有按請求矯正。據此,包養網站杭州市生包養網態環境局于2024年6月13日對該公司處罰款國民幣2.04萬元。
典範意義
保護好泥土環境,是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和維護生態平安的包養合約主要內容。隨著工業化、城市化和農業集約化的疾速發展,泥土淨化問題日益凸起,對生包養故事態環境和人體安康構成嚴重威脅。泥土淨化狀況調查報告是保護泥土的主要手腕,是泥土淨化防治任務的焦點軌制,部門企業對于《中華國民共和國泥土淨化防治法》關于泥土淨化狀況調查報告的請求不夠重視,未實行法定請求。該案例提示有關地盤應用權單位應切實增強法制觀念,強化泥土保護意識,嚴格落實主體責任,生態環境部門要堅持用最嚴格的軌制、最嚴密的法治深刻打好“凈土”保衛戰,推動泥土資源永續應用。
寧波市北侖區某光電公司違反固體廢物治理軌制案
案例特點
該案為根據群眾舉報供給的線索,充足調動和激勵公眾參與生態環境監督精準查處的一路違反固體廢物治理軌制的典範案例。
案情描寫
2024年1月,寧波市生態環境局接到信訪舉報,反應北侖區某拆遷地塊存在工業固廢傾倒問題。接到舉報后,執法人員第一時間到達現場,發現涉案地塊上的工業固廢為廢棄的印刷擴散包養妹片和反包養射片不良品,傾倒數量較多,通過包裝袋標簽等信息辨別,觸及市內多家企業。與投訴人進一個步驟溝通進行深刻調查,涉案企業為某光電公司,其于2024年頭私行將堆存在北侖區內某倉庫中的數百公斤廢棄印刷擴散片和反射片傾倒在涉案地塊,現場未采取任何防護辦法,直至被查處。
查處情況
該公司的行為違反了《中華國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淨化環境防治法》第二十條第一款,依據《中華國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淨化環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一款第(七)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矯正,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報經有同意權的國民當局同意,可以責令停業或許關閉:(七)私行傾倒、堆放、丟棄、遺撒工業固體廢物,或許未采取相應防范辦法,形成工業固體廢物揚散、流掉、滲漏或許其他環境淨化的;”和第二款“有前款第七項行為,處所需處叢間的枝條裡發現了可憐的小傢伙。置價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所需處置價格缺乏十萬元的,按十萬元計算。”的規定,寧波市生態環境局責令該公司矯正違法行為,清算現場固體廢物,并作出罰款11萬元的行政處罰。
寧波市生態環境局北侖分局根據《浙江省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和《寧波市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實施細則》的規定,給予舉報人5500元的獎勵。
典範意義
一是有獎舉報,公眾參與成效明顯。接到信訪舉報后,執法人員第一時間查處違法行為,并開展固廢現場清算,及時打消環境淨化隱患。及時對投訴人如實供給違法線索按法式進行獎勵,充足調動公眾參與生態環境保護的責任心和任務感,構成環境保護政群共治、齊抓共管的傑出氛圍。
二是科技執法,實施精準定位打擊。本案案發地點整體已拆遷,現場情況復雜,存在必定的巡視盲區。通過投訴人供給的有用信息結合現場踏勘、無人機巡視等方法,疾速鎖定違法主體,及時查處違法行為,節約環境執法本錢,進步執法監管效力,實現“遠程監管、公眾參與、精準執法、高效查處”,讓“隱形”環境違法無處遁形。
三是抽絲剝繭,周全開展案件調查。通過投訴人描寫及周邊走訪,最終確定某光電公司為違法傾倒固廢責任人,周全還原事實本相,做到精準打擊、精確執法、精細監管,從源頭防止錯案發生。
寧波市象山縣某電鍍企業未制訂、實施自行監測計劃且未將監測數據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案
案例特點
該案件為運用“浙里凈土”平臺發現并查處的一路未按請求開展泥土和地下水自行監測的涉泥土新領域案件。
案情描寫
2024年5月9日,寧波市生態環境局象山分局執法人員依托“浙里凈土”平臺實施非現場巡視,發現某電鍍企業2023年未制訂、實施泥土和地下水自行監測計劃,也未將監測數據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執法人員當即前去現場進行檢查核實包養網。
現場檢查時,企業重要生產設備(掛鍍鋅、滾鍍鋅生產線各1條)未生產,但電鍍槽均裝有槽液,有明顯生產痕跡。查閱“浙里凈土”平臺網站,顯示該企業2023年度自行檢測填報狀態欄呈“待提交”狀態,自行監測報告、自行監測計劃、自行監測結論概述均處于未上傳填報狀態。經進一個步驟調查核實,該企業被列進2023年泥土淨化重點監管單位,但全年未依照泥土淨化治理請求開展自行監測任務。
處理結果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國民共和國泥土淨化防治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第三項“泥土淨化重點監管單位應當實行下列義務:(三)制訂、實施自行監測計劃,并將監測數據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規定。按照《中華國民共和國泥土淨化防治法》第八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處所國民當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許其他負有泥土淨化防治監督治理職責的甜心寶貝包養網部門責令矯正,處以罰款;拒不矯正的,責令停產整治:(一)泥土淨化重點監管單位未制訂、實施自行監測計劃,或許未將監測數據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和第二款“有前款規定行為之一的,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第七項規定行為之一,形成嚴重后果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寧波市生態環境局對該公司處罰款國民幣9萬元。
典範意義
一是凸起重點,拓展辦案思緒。緊盯泥土淨化重點監管單位,進一個步驟拓展案源、深挖線索,充足結合泥土淨化特點,對環境違法行為依法嚴厲查處,為全省打擊新領域違法行為供給參考。
二是優化方法,晉陞執法準度。本案充足運用數字化監管手腕,精準鎖定違法主體、違法時間和違法事實,通過線上+線下同步發力,固定關鍵證據,有用晉陞了執法效能。
三是強化幫扶,推動行業規范。本案執法人員在查處違法行為的同時,對當地電鍍園區內企業進行宣傳引導,以案釋法,充足發揮警示感化,壓實泥土淨化防治的主體責任,保證泥土和地下水平安。
溫州某塑料無限公司以迴避監管方法排放水淨化物案
案例特點
包養該案為根據群眾舉報供給的線索,精準查處的一路以迴避監管方法排放水淨化物淨化農田的典範案例。
案情簡介
根據群眾舉報供給的線索,2023年12月13日,溫州市生態環境局平陽分局執法人員對溫州某塑料無限公司開展執法檢查,發現該公司已申領排污許可證,正在進行塑料粒子加工生產,但水淨化防治設施未正常運包養網行,廢水集水池回流泵梗塞,廢水從回流泵管道口溢出,流至四周農田的水溝中,現場對溢出口、水溝內、水溝進河口三處點位采樣,經檢測,溢出口化學需氧量為2610mg/L、水溝內化學需氧量為2650mg/L、水溝進河口四周化學需氧量為2470mg/L,均超過淨化物排放濃度限值,淨化農田。
查處情況
該公司的行為違反了《排污許可治理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排污許可治理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溫州市生態環境局于2024年3月5日對該公司作出罰款20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依據《中華國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第三項和《行政主管部門移送適用行政拘留環境違法案件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2024年3月21日,溫州市生態環境局將該案件移交公安機關對相關責任人員實實施政拘留。
2024年4月19日,根據《溫州市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實施細則》的相關規定,給予舉報人15000元的舉報獎勵。
典範意義
實施舉報獎勵,拓展線索發現渠道。本案通過群眾舉報供給線索,及時精準查處淨化農田的環境違法案件,并對合適條件的舉報人發放獎勵,既解決了群眾身邊的凸起生態環境問題,又充足調動了公眾參與生態環境保護的積極性,進步了國民群眾生態環境滿意度和幸福感。
強化行刑銜接,嚴懲環境違法行為。該案件將《中華國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及其配套辦法賦予的監管權力和手腕落到了實處,除實實施政處罰外,還實施了現場查封,及時禁止了淨化行為的進一個步驟擴年夜,同時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對相關責任人實實施政拘留,通過打好案件“組合拳”,嚴懲環境違法行為。
嘉興市海寧市某制版無限責任公司未制訂泥土淨化防治任務計劃案
案例特點
該案件為生態環境部門查處的一路泥土環境重點監管單位未制訂淨化防治任務計劃的涉泥土淨化典範案件。
案情描寫
2024年2月8日,嘉興市生態環境局海寧分局執法人員在袁花鎮原談橋中學場地內發現部門裝有疑似建筑渣滓的白色噸袋,隨即對現場進行踏勘。經確認,廢棄物來源為海寧市某制版無限責任公司,執法人員當即對該公司開展執法檢查。
經調查發現,該公司重要從事印花輥筒電鍍加工生產,重要生產設備有滾鍍線1條,年產量約800噸,租賃原談橋中學場地作為倉儲用地。該公司1月下旬開始對一樓打樣車間、研磨車間和二樓電鍍車間進行改革,對二樓電鍍車間過道的地板磚及滾鍍線設備下方的軟塑皮進行了剝離撤除,對滾鍍線中的4個鍍鉻槽進行了撤除更換新的資料包養軟體。企業在撤除空中及設備前采取了必定的清算辦法,部門淨化嚴重的廢棄物暫存于危廢倉庫待處置,部門設備部件配件暫存包養網推薦于退鍍車間與倉庫內,部門空中剝離建筑渣滓暫存于原談橋中學場地內簡易雨棚下。經進一個步驟調查發現,該公司為泥土淨化重點監管單位,在撤除生產設備和建筑物前,未制訂包括應急辦法在內的泥土淨化防治任務計劃。
處理結果
該公司撤除設施、設備或許建筑物、構筑物,未按規定制訂泥土淨化防治任務計劃的行為違反了《中華國民共和國泥土淨化防治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泥土淨化重點監管單位撤除設施、設備或許建筑物、構筑物的,應當制訂包含應急辦法在內的泥土淨化防治任務計劃,報處所國民當局生態環境、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備案并實施”的規定。依據《中華國民共和國泥土淨化防治法》第八十六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處所國民當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許其他負有泥土淨化防治監督治理職責的部門責令矯正,處以罰款;拒不矯正的,責令停產整治:(四)撤除設施、設備或許建筑物、構筑物,企業事業單位未采取相應的泥土淨化防治辦法或許泥土淨化重點監管單位未制訂、實施泥土淨化防治任務計劃的”和第二款“有前款規定行為之一的,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二項包養、第四項、第五項、第七項規定行為之一,形成嚴重后果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嘉興市生態環境局對該公司處罰款國民幣2.9萬元。
典範意義
在社會生產經濟活動中,企業進行撤除作業是很常見的行為,但部門治理不規范的企業不關注物料及廢舊物資收受接管等,野蠻撤除或對撤除過程中產生的二次淨化未采取有用防控辦法,極易形成有毒無害物質和淨化物泄露,導致泥土環境淨化,同時也加年包養網單次夜了后期管理的難度和本錢。嘉興市生態環境局依據《中華國民共和國泥土淨化防治法》對該行為作出處罰,為今后查處涉泥土淨化案件供給了好的經驗借鑒。
船山市嵊泗縣某文旅開發公司未經風景名勝區治理機構審核從事建設活動案
案例特點
該案件為生態環境、天然資源部門聯動,運用衛星圖斑比對、無人機航拍等技術,查處的一路觸及天然短期包養保護地未批先建的典範案件。
案情簡介
2024年4月23日,船山市生態環境局嵊泗分局收到嵊泗縣資源和規劃局(嵊泗列島風景名勝區治理局)移交的線索,稱某文旅開發「哦包養感情,那你媽知道了應該很高興。」鄰居感慨道,「公司在風景名勝區內建設經營未經審批的露營基地。兩部門隨即啟動天然保護地生態環境保護執法協作機制,敏捷開展聯合會商、聯合調查,查明該公司在未經風景包養行情名勝區治理機構審批的情況下,于風景名勝區內建設露營基地。運用歷史衛星圖斑比對、無人機航拍等技術手腕,準確把握了違法行為的開始時間、精確固定包括飯店式帳包養篷、爬山樓梯、木質平臺等設施在內的違法證據,為后續啟動生態損害賠償供給無力的資料支撐。
處置結果
上述行為違反了《風景名勝區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款“在風景名勝區內從事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制止范圍以外的建設活動,應當經風景名勝區治理機構審核后,按照有關法令、法規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的規定。依據《風景名勝區條例》第四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在風景名勝區內從事制止范圍以外的建設活動,未經風景名勝區治理機構審核的,由風景名勝區治理機構責令結束建設、期限撤除,對個人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2024年7月2日,船山市生態環境局責令該公司期限矯正,并處罰款國民幣27.8萬元。
典範意義
強化部門聯動,進步執法效能。本案中生態環境部門通過與資源治理部門會商共同、聯合執法,高效查處違法行為。借助資源治理部門在包養網單次資源和天然保護地治理領域的專業性,高效把握違法事實、固定關鍵證據。
強化技術運用,精準包養甜心網查處違法。本案的查處屢次應用衛星圖斑對比、無人機航拍等技術手腕,輔助查明違法事實、固定關鍵證據,為案件偵破供給無力支撐。
強化一案雙查,保證生態修復。在違法案件調查的同時,同步啟動對當事人的生態損害賠償調查,辦案過程中重視調查生態損害情況,推動生態損害賠償順利進行,保證生態環境修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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